相關法規

中原大學學生赴交流學校擔任交換學生處理要點

94.08.11 第815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6.01 第825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2.08 第871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所規範之交換學生為在校學生赴經教育部認可並與本校簽有合作協議之外國大專院校進修者。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除大一新生、延肄生及在校學分已修畢申請當學期可順利畢業者外,可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第 三 條 交換學生經交流學校拒絕入學者,本校不負責重新分發。

第 四 條 申請交換學生經核准者,其赴交流學校進修所需辦理事項,除本

校公告可協助辦理者外,皆需自行辦理。

第 五 條 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修業期限,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 六 條 國際事務中心依規定日期辦理公開甄選,五月底前(學制不同者,另行訂定)完成作業並公告甄選結果名單。交換學生清冊除送交流學校外,並送教務處、交換學生所屬之院、系及相關單位存查。

第 七 條 具役男身分之交換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出境事宜。

第 八 條 交換學生除另有規定外,應繳本校全額學雜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交換學生應依各計畫合約規範繳付交換學校之費用,超過本校全額學雜費者,可免繳本校學雜費。

第 九 條 交換學生之學籍、畢業規定等均比照校內學生處理,各學期應依規定在本校完成註冊,並計入修業年限。

第 十 條 交換學生於出國修習期間,未依交流學校規定修習或未符選課規定者,該學期視同休學。

第 十一 條 交換學生應於交流學校選課後十日內,主動與本校所屬學系確認其抵認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所修學分,每學期不得低於六學分。

第 十二 條 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退選所修課程,應於交流學校學期結束一週前通知本校所屬學系。退選後選課未達六學分者,該學期視同休學。

第 十三 條 國際事務中心或學生所屬院、系應協調交流學校將交換學生修習之成績以百分法計算,並於本校學期結束日後三週內送交教務處登錄。若因外國學制不同須先與本校協議。

第 十四 條 交換學生未事先取得本校所屬學系同意,於交流學校修習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

第 十五 條 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修習之成績,無論是否列入畢業學分,均應送交教務處登錄,並列入學期排名及畢業平均。

第 十六 條 本要點未列事項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處理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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